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04-20
为响应国家环保号召,我公司对环保“一企一档”工作进行落实,在对环评等手续清理过程中,整体状况如下:我公司前后一共做了9次环评,由于年代久远且缺少专职人员管理,其中有一个环评及验收资料现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均已缺失,只剩下环评批复文件。但其后做的环评及验收均能找到,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展验收呢,如需要补充验收仅有环评批复该如何落实呢?
您好,来信收悉。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应自行保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资料。 如您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前开展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批,可以向出具验收审批意见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查询。 感谢您的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正)(国务院令第682号)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