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5-08-20
重点污染源企业VOCs排放数据上传国发平台,是一定要选择用国标法GC-FID类型的仪器么,按照广东省地标,PID原理的仪器的数据是否可以上传国发平台?有没有相关规定文件明确连接国发平台的仪器选型要求?如不用国标法原理仪器监测数据上传国发平台,企业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您好,国家、省现有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有关标准包括国家《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和地方《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44/T 1947—2016)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技术规范(试行)》(粤环办〔2020〕46号)。FID和PID分属不同的监测原理:FID法适用专门针对于非甲烷总烃(NMHC)的连续监测、PID法则适用于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连续自动监测。企业需对照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要求,规范选择安装FID或PID在线监控系统。国发平台依照企业排污许可证关于监测项目的具体要求,接收对应的自动监测数据,并将其纳入相关监管考核范围。 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将有可能面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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