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5-09-04
我公司为不锈钢剪切加工企业,会有产生固体废物(不锈钢边角料),我销售给广东省内不锈钢边角料回收企业(由其安排车辆到我司提货),如果它进行跨省转移利用, 那是由这家回收企业进行跨省备案吗?如果它不进行备案,我公司会有什么责任风险吗?
您好,《固废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一百零二条第六款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请依法规范管理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并依法履行相关核实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跨省利用备案等手续,严防污染环境。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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