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10-09
您好!《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中提到了: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容量至少应满足总焚烧处置能力满载1个月的数量需要,仓库使用面积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并按实际情况设置废液储罐区。我司拟处置的是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的相关暂存要求,暂存温度小于5摄氏度时,暂存时间不应超过3天,在这种情况下,危废仓库还需要满足上述文件中提到的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要求吗?望答复,谢谢!
您好,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中“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容量至少应满足总焚烧处置能力满载1个月的数量需要,仓库使用面积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 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贮存系统要求,不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其贮存系统面积可不按最小不少于1500m2(采用重型货架的仓库库容按0.5吨/平米/层计算)要求执行。 如你单位要从事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作,暂存仓库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 177-2005)等标准要求。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4]6号)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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