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放射性废液向环境排放有何要求?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5-26

环境 广东省 核与辐射安全 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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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放射性废液向环境排放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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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871-2002有明确规定,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并已获得审管部门的批准:排放不超过审管部门认可的排放限值,包括排放总量限值和浓度限值;有适当的流量和浓度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放射性物质的废液是采用槽式排放的;已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废液活度浓度满足总α≤1 Bq/L、总β≤10 Bq/L。

关联文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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