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燃煤锅炉请示的回复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6-12-29

环境 全国 大气环境 综合业务

问题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中要求,“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基层环评工作在执行该要求时对“其他地区”存在理解偏差问题,部分省、市、县环保部门将“其他地区”理解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区域,也就是说包括工业园区、偏远农村等集中供热不覆盖、天然气不通、电力设施不到位的所有区域内都不得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经常遇到远离城市建成区的乡镇卫生院、监狱、偏远山区的养殖场需要供热及生产蒸汽,由于基础设施落后,集中供热不通,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电力符合又达不到要求,必须使用燃煤锅炉,但即使是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环保部门也不再审批,我们理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其他地区”应该是指“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即县级、乡镇的城市建成区,不应该包含人烟稀少的工业园区、山区等基础设施不全的地区。

回复

你的来信“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燃煤锅炉的请示”收悉。经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指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考虑到部分地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是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对于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地区,若集中供热不通、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电力负荷达不到要求,可考虑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其他方式。对于工业园区,应建设园区集中供热热源,并配套相应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出现园区内企业各自建设小型自备燃煤锅炉的情况。   感谢你对环保工作的支持!

关联文件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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