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7
咨询项目在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时,是否可以引用总挥发性有机物来评价项目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问题
感谢您对重庆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针对您咨询项目在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时,是否可以引用总挥发性有机物来评价项目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问题,永川区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的规定“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根据建设项目所在环境功能区及适用的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地方环境质量管理要求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您在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进行评价。如有疑问,请与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进一步沟通,联系电话:023-6116326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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