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问题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1-05-12

环境 广东省 综合业务

问题

某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4月才送达至当事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仍有效?行政相对人是否仍处于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救济期限内?

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送达做了详细规定。是否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适格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定为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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