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政平台 2025-08-01

环境 广东省 水生态环境 排污许可

问题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两个疑问:1.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是否指入河排污口所在的河涌水环境质量现状未达水质目标?2.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严控”设置,严控不是严禁,是否指重要民生工程的入河排污口外的入河排污口,不能全部都不能设置,看情况也可设置?

回复

您好。(1)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河排污口设置需要考虑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可参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 1386—2024),对于有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论证重点区域为入河排污口所在水体(水域)、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体(水域)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监测评价断面所在水域;对于未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其论证范围延伸到下游临近已明确功能的水体(水域),受纳水体水质目标可按照水体实际使用功能或参考其下游临近的水体(水域)水质目标确定。因此,入河排污口设置过程中涉及的水功能区应包括其所在水体(水域)及其可能受影响的周边水体(水域)所涉及的水功能区。(2)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已不具备新增排污量的客观条件,原则上不宜设置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要民生工程作为污染减排工程可在深入论证基础上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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