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请转省里主管部门帮忙回复,谢谢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06-30

综合 湖南省 综合业务

问题

尊敬的省委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山林,这些都属于农民集体资产,不属于政府部门,这在“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有详细说明,并且农民拿出了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证档案,山权林权性质后面清楚写着“集体”两个字,足以证明这是农村集体所有。可是某些地方政府干部与农民发生争执,说这些属于政府所有,如果是政府所有,山林所有证上就必须写“国有”两个字,而不是“集体”。我说的对不对,因为在地方上得不到合理答复,拜请省里专业部门领导指示,万分感谢。

回复

燕女士: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至于您所说地方政府干部与农民发生争执,要看具体争执的问题,如涉及集体土地、林权的处置、流转等,应当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实施,但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的性质是确定的。承办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30日

关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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