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5-16
您好:现在看见大多数环评中的综合废水排放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中的标准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部分排放标准按照已较严者执行,但在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中,排放标准的交叉引用是有条件的,具体来说,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是否违反这个条件? 另请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是否属于废水排放标准,企业及居民生活污水是否需要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排放标准?
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标准需要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确定,主要目的是服务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相应规定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城镇排水管理对排污单位间接排放的水质另有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相关纳管要求。具体项目可以向环评批复单位咨询。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是国家推荐性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全国城镇给水排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适用于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和个人的排水安全管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主要是针对下水道末端有污水处理厂的情况设定的,该标准4.2.2已明确下水道末端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时,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应根据污水的最终去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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