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08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5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疑问一:餐饮店铺是否属于上述的公共服务设施?疑问二:如餐饮店铺排烟口属于上述公共服务设施,那三十米的距离指的是餐饮店铺的建筑边线与居民住宅的间距,还是指餐饮产生噪声的排烟口与居民住宅的间距?
答: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项目,应当遵守《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三十米距离”宜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即“噪声污染源”)所在房间的墙体为起算边界。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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