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中仓储能力变动的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10-15

环境 江苏省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环境影响评价

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中: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配套的仓储设施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为重大变动,某化工企业厂区内有三个储罐区,实际建设过程储罐区总存储能力增加但未超过30%,在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根据每个罐区内存储能力还是三个罐区相加总存储能力进行判定;另外想咨询下单一物质总储存能力超过30%及以上,但全厂罐区总存储不超30%,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回复

我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明确规定“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总存储容量是指仓库、储罐等贮存设施对于物品(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的最大储存能力,若总储存量相对于环评增加30%及以上,可判定属于重大变动。 一、针对来信中提出的三个罐区的情况,因环保主要考虑的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若三个罐区物质同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且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相当,总储存容量增加30%以下,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对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10.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的属于重大变动,在产能不变或者未超环评生产能力30%的情况下,若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属于重大变动;若该物质的环境污染或者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物质且储存能力超过30%,建议按照重大变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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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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