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 2021-02-24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学校、房地产项目撰写报告表,那么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可以批复学校、房地产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根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第七关于生活面源污染,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 为上述情形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3)拟实施学校、房地产项目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亦非仅针对原住居民的可保留住宅或建设项目,因此,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建议审批。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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