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机械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06-18

环境 河北省 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国四标准中提到自标准实施后所有生产、制造、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国三的排放标准,并没有提到说在用的必须满足国三标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标准发布之前销售的且目前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即执行国三以下标准)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如果执行国二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要求,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回复

您好! 1.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2020年第74号),批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修改单: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第四阶段要求。560kW 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了不同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同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您所提及的“执行国二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要求,是否可以继续使用”问题,请按照使用地所在城市发布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通告,确定是否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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