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9-20
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强制性清洁化生产审核企业是自主主持评估并编写验收报告上报审核验收还是由环保主管部门指派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七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应向本地具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二)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中咨询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按照上述要求,请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评估、验收材料。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12-31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8-11-16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04-29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
2019-08-16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