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2025-05-16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在正常运行期间经过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焚烧烟气经过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烟气达标排放,在焚烧炉停炉期间,垃圾储仓的恶臭气体将经过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活性炭除臭装置在吸附恶臭气体后会定期进行更换,所更换下来的除臭系统废活性炭经查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未被列入名录中,请问此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废?
来信人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未沾染或含有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若企业不能排除吸附生活垃圾臭气的废活性炭具有危险特性,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部令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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