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请问我省有细则明确规定了限制作业的时间么? 望尽快答复为盼!
您好,我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进行了细化,《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城市以下活动:(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大气环境处,电话:0551-6237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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