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3-29
该公告正文中有将“工业来源废塑料”列入禁止进口目录,在禁止进口目录清单表格中有给出对应海关商品编码“3915100000、3915200000、3915300000、3915901000、3915909000”,并在表格中对于“工业来源废塑料”给出注释,明确“工业来源废塑料”是指“指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现想咨询的问题如下:非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企业产生的上述商品编码的废塑料,是否属于进口禁止目录?补充说明:我司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笔记本电脑组装企业,内部组装工艺不涉及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电脑组装所需的各种五金类、电子类、成型塑料类等原材料都是报关进口,厂商在出货给我司时,会用珍珠棉、泡沫、保护膜、脆盘、纸箱等包装材料对这些五金类、电子类、成型塑料类等原材料进行包装保护,这些原材料在厂内组装完毕后,剩下的外部包装材料即会成为废包材,需处理出区。我司这类组装企业产生的废塑料属于废弃的包材材料,不同于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那对于我司这类企业的废塑料是否按不在禁止进口目录管理。
支春华: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与列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商品编码相同的废塑料出区,是否按禁止进口目录管理的咨询事项,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部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二条规定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活动;第四十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如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由产生单位或者收集单位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因此,贵单位产生的塑料废包材应按禁止进口目录管理,出区处理应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26日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保部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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