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08-14
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我们是一家环境咨询服务机构,具有一定数量的环评工程师和清洁生产审核师,但我公司不在省厅2015年发布的《江苏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行业分类表》(2015年4月)名录中。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令第38号),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施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最新的要求,企业可自行开展清洁生产,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但未对此类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提出要求。 现特请示省生态环境厅:我们作为一家具有一定数量的环评工程师和清洁生产审核师的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可以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盼复!感谢!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令 2016年第38号)第四章 第十六条 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如你单位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令2016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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