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咨询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0-09-30

环境 四川省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新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核实。 1.对于接收工业固废的受托方,我们企业要怎么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啊?有无具体的措施参考下? 2.核实主体资格,这个主体资格如何理解?可否理解为:就是核实受托方的营业执照,核实其经营范围吗? 3.核实技术能力,就是到现场确认他们如何处理固废吗? 4.可否公开一下具有固废处置主体资格的单位名单?

回复

您好,来信收悉!新修订的《固废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的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时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委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绝对不允许委托给没有相关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散乱污”企业甚至个人。二是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污染防治要求,在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禁止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工业固体废物行为。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可通过核实被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承运人员的资质和证件(运输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处理处置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等文件,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我厅严格按照“双公示、一公开”原则,定期于官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栏目公开我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基本情况(http://sthjt.sc.gov.cn/sthjt/c104136/list_level1.shtml),如有需要,可自行下载查阅。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关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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