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08-26
省厅大气处领导:我是徐州工业园区污水厂负责人,近期徐州市按照省厅印发苏环办[2021]218号文,要求涉VOC使用活性炭的处理的废气装置严格更换周期和台账记录。我们是工业园区污水厂,厂内有一套臭气处理装置,使用活性炭吸附+喷淋,处理生化臭气。但在更换排污许可证时,环保局要求臭气活性炭装置也按照VOC更换周期的计算公式来确定,请问非VOC的活性炭吸收装置如何管理,一定要按照VOC的活性炭计算更换周期吗?
臭气处理装置不涉及VOCs,不需要按照苏环办[2021]218号文件要求执行。
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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