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9-19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附录A:养殖尾水用于农田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湖南省相应的水质标准。现有一企业为工厂化养殖鳗鱼,其养殖尾水拟抽排入人工修建的农灌渠,养殖尾水用于农灌渠沿途的农田灌溉,是不是只需要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不需要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如果养殖尾水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标准,养殖尾水直接接入人工农灌渠就可以了?是否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您好,根据《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按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水域划分为三种:(a)特殊保护水域,指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该水域不得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已有的水产养殖活动按照国家、湖南省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执行。(b)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排入该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c)一般水域,指GB 3838地表水IV类、V类功能水域和其它未明确环境功能的水域。排入该水域的养殖尾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第二十二条 设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前,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因此,养殖尾水拟抽入的人工修建农灌渠属于排污通道,其入河排污口排放标准需根据其纳污水体水环境功能确定,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在设置前须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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