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10kV输变电工程变压站能否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问题的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03-14

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执法

问题

尊敬的区生态厅领导: 您好!我司在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已建设生产类项目,该生产类项目用地范围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外并已通过环评审批。现拟在红线范围剩余的未建设区域(该区域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110kV输变电工程变压站,变压站拟设计为自动站,站内不设人员值班室及危险废物暂存区,日常运行站内使用拖把清洁,拖把依托生产类项目清洗区,站内不设排污口。维护更换的废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产生时直接承装入密闭容器并即刻运至我司生产类项目规划建设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站内不进行危险废物暂存。变压站拟设置应急池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泄露的变压器油等物质不会造成事故性排放。综上措施,我司变电站是否可视为无排放项目,变压站建设是否可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恳请区生态厅领导给予指导为盼。 十分感谢!

回复

张先生,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安全,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遵循避让水源保护区的原则,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不得造成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破坏。对于选址选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以环境影响最小和环境风险最低为原则。 正常运营情况下,输变电工程变压站项目不向外界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但在施工期和事故状态下会产生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综上,原则上不允许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输变电工程变压站项目;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加强施工期、运行期环境管理,配套建设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降到最低。

关联文件

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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