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06-07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针对制药企业《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中未规定的废气因子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_3151-2016)吗?若不执行,未规定的因子应该执行什么标准?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规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其中,“3 术语和定义”中明确制药工业为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的C271、C272、C273、C274、C275和C276;“1 范围”中明确C277和C278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 综上,医药制造业优先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行业标准,不再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等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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