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04-01
尊敬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 您好!现就电厂粉煤灰处置相关政策问题向贵厅咨询。 目前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企业处置实际操作中(包含一些有价值的可销售的粉煤灰、冶炼渣等),存在较多由贸易商、运输商承接后,再转运至填埋场或水泥厂等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想咨询: 1.产废企业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业务是否必须面向终端处置利用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中间贸易商、运输商是否合规?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因此,企业对其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不得直接委托给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中间贸易商、运输商。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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