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05-10
关于水利、公路工程的弃土,有无明确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确定其为固体废弃物,属于那种固废类型?弃土场的选址及管理要求按照什么法律法规来执行?
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水利、公路工程的弃土”应归为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管部门应为建设主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议您认真学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或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未尽事项请电询生态环境厅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处,联系电话055162372578。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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