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1-11
由于《甘肃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环办发〔2017〕109号)已废止,请问,环境保护监理是否已取消,建设单位编制的验收报告中是否需要监理资料?
网友您好: 您的网站留言收悉,感谢您对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环评〔2.16〕32号)精神,我厅对《甘肃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环办发〔2017〕109号)予以废止。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环境监理工作应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时,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验收报告中不需要监理资料。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环办发[2017]109号)
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环评[2.16]32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2-16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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