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悦二期(西区)地块(地块编码:6103043010023)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陈仓大道125号,宝鸡市陈仓区大众路以东、天悦二期项目用地以西、宝啤路以南、天悦二期项目用地以北,地块中心坐标为:E107.35279°,N34.35938°。地块面积5377.33m2。
调查地块原为陈仓区千渭街道办事处大众村集体土地。根据《关于宝鸡市2020年度第三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1〕333号),调查地块于2021年3月4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为国有。2024年12月17日,调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天悦二期(西区)建设,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2025年3月10日,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调查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6103002025YG0004518号)。2025年2月8日,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陕2025宝鸡市不动产权第0412528号)。截至目前,调查地块已建成住宅楼2栋、商铺1栋,居民已入住。根据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陈仓分局出具的《关于天悦二期(西区)地块信息的核实意见》可知,调查地块土地用途原为(0102)水浇地及(1001)工业用地,现土地责任人为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规划用途为(0701)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为此,2025年2月1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向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告知书》(宝环陈告字〔2025〕1号)。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为此,2025年2月11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向宝鸡市育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告知书》(宝环陈告字〔2025〕1号)。
调查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对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及与污染物迁移相关的环境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进行了污染识别。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与运输等,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土壤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相邻地块历史上存在的大理石料加工厂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产生影响。调查地块周边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大道北加油站、宝鸡市陈仓区顺兴加油站运营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质量要求,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环境违法事件,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土壤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相邻地块历史上存在的大理石料加工厂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产生影响。调查地块周边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大道北加油站、宝鸡市陈仓区顺兴加油站运营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质量要求,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地块周边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大道北加油站、宝鸡市陈仓区顺兴加油站运营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质量要求,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大道北加油站、宝鸡市陈仓区顺兴加油站运营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质量要求,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宝鸡市陈仓区顺兴加油站运营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质量要求,地块可作为住宅用地开发利用,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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