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政规〔2018〕10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规定,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5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牡丹江市市区执行新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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