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纤维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纤维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 GB16487.5-1996 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废物种类。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 1996 年7 月29 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1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纤维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未使用过的废纤维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5202.100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 5202.9900.00 其他废棉 5505.1000.00 合成纤维废料 5505.2000.00 人造纤维废料 6310.1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6310.9000.10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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