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2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需设置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要求、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使用的环境保护识别标志的设置。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识别标志设置还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医疗废物的识别标志设置按照 HJ 421 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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