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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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9-03-2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1.《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6.1.1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请教: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分别设置后,热蒸汽排放口的布置要求是否与油烟气排放口布置要求类同或者降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请教:饮食店主营饺子、包子、馄饨、骨汤、各类盖浇面等食物,面锅、汤锅、蒸锅等加工设施上方的集气罩收集的蒸煮热蒸汽通过排风机向店外排放,这类带异味的蒸煮热蒸汽是否属“废气”范畴。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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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关键信息概览
1. 饮食业环境保护规范
厨房加工设施上方需设置集气罩
油烟气与热蒸汽排风管道建议分开设置
热蒸汽排放口无特定布置要求,但需避免影响周边居民
2. 大气污染防治法适用
带异味的蒸煮热蒸汽属于饮食业废气范畴
需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3. 核心问题澄清
热蒸汽排放标准低于油烟气排放要求
蒸煮类食品产生的异味蒸汽被明确界定为废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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