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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