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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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11-27
实施日期 2020-11-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合力,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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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概览
核心目的
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适用范围
举报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篡改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
匿名或实名举报均适用,需提供明确证据且未被生态环境部门事先掌握。
奖励标准
1. 罚款类奖励按处罚金额的5%奖励,最高10万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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