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大气污染,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验系统组成与技术要求、日常运行和维护要求、标准物质、检验技术要求、数据记录及修约、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汽车排放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动车环境噪声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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