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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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苏政办发〔2012〕221号
发布日期 2012-12-28
实施日期 2012-12-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为三级保护区,现予公布。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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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通知,公布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包括太湖湖体、15个风景名胜区和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二级保护区涵盖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其余地区为三级保护区。通知强调,科学划定保护区是实施分级管理、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基础,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坚持环保优先,严格执行条例,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污染,促进太湖水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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