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为三级保护区,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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