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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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发[2018]20号
发布日期 2018-05-02
实施日期 2018-05-0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能,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环评审批效率有了大幅提高,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但在环评审批过程中,企业多头汇报、多次沟通的现象仍较普遍,直接影响了环评审批效能。环评审批代办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推企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其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将环评审批代办作为当前工作的重心,精心谋划,全力推进,务求实效。
二、细化完善。各地参照省厅代办管理办法,制定代办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简化优化代办流程,细化完善代办相关要求。各地应明确代办牵头处(科)室及相应代办员,相关部门及内部相关处(科)室意见由牵头处(科)室负责落实,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多头多次上门汇报。对需要出具初审意见的,牵头处(科)室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鼓励各地通过落实专人提前跟踪服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推行中介机构代办等方式,切实压缩环评编制时间,确保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
三、全面实施。各设区市环保局及县(市、区)环保局须分别在6月底和9月底前全面开展环评审批代办工作。10月底前,各设区市向我厅报送所辖区域代办工作开展情况。我厅将根据各地代办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对代办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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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代办管理暂行办法.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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