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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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闽环保法[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1-13
实施日期 2020-01-1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中级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区法院: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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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pdf 【0.36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概览
1. 目的与依据
规范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有序开展。
依据国家及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文件制定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平等协商,达成修复或赔偿协议的过程。
适用需修复或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3. 责任主体
• 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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