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中级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区法院: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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