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工业企业恶臭异味(以下简称“异味”)管控,改善群众身边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 本指南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嘉兴得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指南适用于浙江省工业企业异味管控,适用对象为浙江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农副食品企业、铸造企业、涉酸洗工序企业及其他涉异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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