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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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财税[2018]4号
发布日期 2018-01-07
实施日期 2018-01-0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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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停征排污费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停征排污费及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关键点
1. 停征范围
排污费(含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超标、挥发性有机物)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含生产污水、钻井泥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
2. 过渡要求
• 2018年前已产生的费用需清算追缴
欠缴收入按财政渠道上缴国库
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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