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城市防涝能力,修复和涵养城市水生态、水资源,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区海绵城市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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