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引导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等产品和原辅材料替代溶剂型产品和原辅材料,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推动浙江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工程机械制造行业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本文件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制定。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机械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要求、适用技术、涂装施工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程机械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工程机械制造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物料搬运设备制造(C343)、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C351)等。主要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工业车辆、压实机械、桩工机械、混凝土机械、钢筋及预应力机械、路面施工及养护机械、高空作业机械、装修机械、凿岩机械、气动工具、电梯与扶梯、市政与环卫机械、军用工程机械、掘进机械、混凝土制品机械、工程机械配套件、其他专用工程机械、冰雪及救援装备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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