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类、乙二醇醚及其酯类、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醇、卤代烃、正己烷、异佛尔酮、相关重金属、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进行限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立邦涂料廊坊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伊士曼化工、卜内门太古漆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华制漆(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的硝基类、聚氨酯类、醇酸类溶剂型面漆和底漆。不适用于辐射固化类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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