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随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发布实施,由于我区大部分国土面积被划分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原本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升级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上升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新环环评发[2021 ] 5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下放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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