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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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新环环评发[2021]10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0
实施日期 2021-05-1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随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发布实施,由于我区大部分国土面积被划分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原本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升级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上升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提高环评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1年本)》(新环环评发[2021 ] 5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下放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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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新环环评发〔2021〕102号关于下放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pdf 【0.7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新疆陆地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审批权限调整将仅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的老区块陆地石油天然气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权限由自治区下放至地(州、市)生态环境局。
改革目的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明确权责。
监管要求
1. 严格准入
执行"三线一单"约束和"五不批"原则
禁止审批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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