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30 年碳达峰、2060 年碳中和” 的战略部署和《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 号) 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 见》(环综合〔2021〕4 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2021〕45 号)和《关于重点行业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 函[2021]346 号)等文件,提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加快推进经济绿 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 碳中和”决策部署和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防控 作用,推进“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规范和 指导我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相关要求。 本指南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 本指南起草人:吴俊松、李英、李晓渊、闫红霞、杨晶晶、李乔莎。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大于 2.6 万吨(或综合能耗 10000 吨标煤以 上)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火电、钢铁(炼铁、炼钢、铁合金)、焦化、化工(尿素、烧碱、 电石)、煤化工(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煤制乙二醇、煤制合成氨、煤制 对二甲苯)、有色金属冶炼和建材(建筑陶瓷、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碳素)等行业建设项目碳 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纳入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行业类别详见附录 A。国家规定的“两 高”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也纳入本指南。 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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