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推荐性,其余各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33-2002同时作废。 本标准与GBZ13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第2章,增加引用标准GB18871-2002,GBZ120-2006与GBZ167-2005; ——在第3章,增加“3.1”清洁解控水平与“3.2”免管废物的术语和定义; ——在第4章,依据GBZ18871对原标准条文作部分的增减或修改; ——在第5~7章,对各类废物处理或排放前增加须经审管部门审核准许等内容; ——在第8章,增加核医学治疗患者死后尸体得管理内容; ——附录B的内容,修改为医用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清洁控制水平推荐值。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吴锦海、顾乃谷。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2-1996,GBZ133-2002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防护、液体废物、固体废物、气载废物、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卫生防护管理要求及时废物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且不再利用的废弃物即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经医学应用后被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与粒子源的管理。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1
收藏
反馈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