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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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沭环发〔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03-12
实施日期 2020-03-12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江苏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企业,各科(室),站、执法局、中心:
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已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要求现有企业要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新建企业执行新标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等文件的通知》和《市污防指办关于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所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需要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减少VOCs排放。现就我县加强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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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1. 文件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
文号述环发[2020]7号
发布日期2020年3月12日
2. 核心内容
实施依据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整治期限现有企业需在2020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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