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效实施对锅炉、窑炉等燃烧设备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防止城市大气污染,保护环境。根据上海市政府[1999]37号文件《关于加快上海能源结构调整的若干规定》中有关控制燃料含硫量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燃料中含硫量的最高限值。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锅炉管理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杨锦德、王圣德、谈宏滏。
本标准规定了燃料中含硫量的限值要求、试验方法和采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进口、批发、销售并使用于本市范围内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燃烧设备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柴油和燃料油。 其他固体或液体燃料中硫含量限值,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采用脱硫装置,且正常投运的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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