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中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的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的仪器、现场调查方法、监测方法、监测数据评价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10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监测的仪器、现场调查方法、监测方法、监测数据评价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规定的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引起的室内噪声的监测。其他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的测量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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