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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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闽环保固体[2023]17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实施日期 2023-12-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福建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印发实施,为更好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试点布局方案。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充分总结已开展的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科学评估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过剩或缺口),合理规划试点单位数量及收集规模,加快制定本辖区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以下简称“布局方案”),报我厅同意后实施。我厅将对各地上报的布局方案,按“一地一议”原则,成熟一个、同意一个。
二、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帮扶。布局方案实施后,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申请单位的申报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指导试点申请单位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指导试点申请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三、做好试点工作平稳过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宣传力度,积极与辖区内现有试点单位对接。对有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符合当地布局方案的,要指导其按照《工作方案》加快提升达到要求;对无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协助其转型退出、依规退役。为支持现有试点单位平稳过渡,现将32家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详见附件)试点期限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延长期内试点单位应按原试点内容开展收集工作,并加强环境管理;在延长期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处理,并慎重考虑其继续试点的资格。
附件:福建省延长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有效期限试点单位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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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1.63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是一份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作方案实施通知提到《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印发实施,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推进工作。
2. 制定试点布局方案要求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已有的试点工作经验和不足,评估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规划试点单位数量和收集规模,并制定本辖区的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福建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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